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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第52号公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8/27 8:04:21   浏览次数:15933次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第52号公告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公司直属项目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新的公告出台,为了使各单位能更好得结合新政策,正确得在当地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纳税,减少我单位重复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公告转发给你们学习,望各二级单位财务人员结合新的管理要求,改变原有的按票代扣个税旧的方法,及时运用新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施工人员工资和个税资料,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在操作中如有问题可随时向集团公司财务处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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